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24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义津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