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3民初343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义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642047009(1-1)。
法定代表人:方海燕,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枞阳先模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枞阳先模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枞阳先模建筑公司支付**工资7950元。事实与理由:中铁二十四局承建“龙龙铁路”龙岩至武平段LLZQ-2标段,2020年11月27日,**、赵承兵应张兵邀请至该标段西普陀隧道施工。2020年12月11日张兵以枞阳先模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该协议由张兵签名但未盖枞阳先模建筑公司公章。2020年12月21日,张兵的施工管理人高晓雷与**、赵承兵、陈静、吉面伍果结算,其中**尚有工资10950元未付。之后,枞阳先模建筑公司支付了**工资3000元。同样情形的吉面伍果已通过他案诉讼追讨了工资。现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
枞阳先模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枞阳先模建筑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情况表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2.《劳务用工协议》、**班组工资结算单各一份,以此证明2020年12月11日枞阳先模建筑公司与**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组织赵永兵、陈静、吉面伍果进行了施工,并于2020年12月21日进行了工资结算,其中**的工资为10950元(2020年11月27日-12月)的事实;3.(2021)闽0823民初257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同样情形的吉面伍果已通过他案诉讼向被告追讨了工资的事实。
经审查,**提供的上述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采信的上述证据能否证明所证事实,本院进行综合评析。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铁二十四局承建“龙龙铁路”龙岩至武平段LLZQ-2标段,中铁二十四局将上杭县西普陀隧道口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枞阳先模建筑公司。2020年11月27日,枞阳先模建筑公司与**签订《劳务用工协议》,随即**组织工人赵承兵、陈静、吉面伍果进行了施工。2020年12月21日经枞阳先模建筑公司与**进行了工资结算,其中**的工资为10950元(2020年11月27日-12月)。之后,枞阳先模建筑公司支付了**工资3000元。吉面伍果已通过他案[(2021)闽0823民初2573号]诉讼向被告追讨了工资。现经**催讨后,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2021)闽0823民初257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枞阳先模建筑公司辩称中铁二十四局承建“龙龙铁路”龙岩至武平段LLZQ-2标段,将其中上杭县西普陀隧道口发包给枞阳先模建筑公司。之前,枞阳先模建筑公司与**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约定人员由**自行配置,赵承兵、陈静、吉面伍果都是**雇请的工人,枞阳先模建筑公司与**班组进行工资结算,并于2020年12月21日结算后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本案中**向枞阳先模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枞阳先模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对原告要求枞阳先模建筑公司支付工资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枞阳先模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7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钟庆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