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顺吉汽吊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执恢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方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顺吉汽吊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顺吉汽吊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皖072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590580.81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306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案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1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因被执行人宁波市顺吉汽吊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不上,未签收,于2月8日在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顺吉汽吊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对相应的账户予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轮候冻结、划拨;原案在执行中实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宁波市顺吉汽吊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系租赁,已处于停业状态,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东海县人民法院调查***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苏G8××××、苏G8××××、苏G9××××,已委托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轮候),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东海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及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调查财产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案未履行的标的额为587185元(已扣缴执行费33.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尹冬壮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秀娟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