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滁州市锦鲲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751号
申请人:滁州市锦鲲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杨郢乡北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4261018P。
法定代表人:蒋家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义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642047009。
法定代表人:方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章程,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锦鲲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锦鲲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名下价值人民币563050元的财产(含支付宝、微信账户),并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蒋家付及其配偶陈孝纯所有的位于来安县清流东路97号泰鑫·世纪城·桂花苑5幢2单元808室一套共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7.45㎡)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锦鲲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保证人蒋家付、陈孝纯共同所有的位于来安县清流东路97号泰鑫·世纪城·桂花苑5幢2单元808室住宅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2020来安县不动产权第0007276号)予以查封;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050元或相当于人民币563050元的其他财产(含支付宝、微信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丁子冬
代理书记员  毛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