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诚计算机辅助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浦莱斯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3民初3685号
原告:智诚计算机辅助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爵士大厦14B06,14B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2251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一浦莱斯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布巷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2号厂房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881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智诚计算机辅助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浦莱斯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智诚计算机辅助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