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11民初2816号
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宏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宏祺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2025年5月1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