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3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琳,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妻子,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全松,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盛,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吴兆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利,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7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3元、上诉人安庆横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 骥
审 判 员  刘梦灵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朝玉
书 记 员  陶佳佳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