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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3民初4797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陈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陈某、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案涉义务。2025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