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3民初4797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陈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陈某、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案涉义务。2025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