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民初68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无业,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系阜新市海州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前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之斌,系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原告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徐晓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