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2民初876号
申请人:***,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龙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4485216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51721375。
法定代表人:庞玉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81825.23元,并提供了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681825.2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20484234010021000222)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81825.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