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6924号
原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龙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448521692。
法定代表人:王前进,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缴费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肖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