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02执26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合欢路南、仙翁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5633444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89663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已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02执26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地点:谯城区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评议: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鑫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已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02执2627号案件的执行。
***发言: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发言: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合议庭决议:终结(2019)皖1602执2627号案件的执行。
合议庭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