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309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11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5812元,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137元,合计164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81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4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81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