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709元(未计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支付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757元、利息1345元(暂计至2017年11月14日)、律师费6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0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