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欣荣广告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5632号
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一、二单元2-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9410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光伍,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欣荣广告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胡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2545012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欣荣广告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