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696号

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一、二单元2-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94109P(1-1)。

法定代表人:杨中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成元,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梦,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06R。

法定代表人:何杰。

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