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11民初8975号
原告合肥华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华健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圣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安徽新圣达公司以合肥华健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华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华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圣海,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新圣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成、任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据自愿、合法等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合肥华健公司与安徽新圣达公司之间签订的《奶报箱合同》、《信报箱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奶报箱合同》对奶报箱的材质、标准、单价等作出约定,其后因实际生产中的变更和差异,双方另行签订《信报箱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剩余货款的数额的支付时间及奶报箱验收未通过原因及责任的承担等均作出约定。根据合肥华健公司提供的证据,案涉奶报箱安装的小区已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另根据马鞍山市邮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马鞍山市住宅信报箱建设工作通知》的内容,新建住宅小区只有需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关于信报箱的验收合格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由此可知案涉奶报箱于已经通过验收,安徽新圣达公司理应向合肥华健公司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剩余货款15812元。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然约定了奶报箱的验收时间,该时间仅为双方之间的约定,也与补充协议前面的条约定的验收不一致,应以有关部门对奶报箱的验收作为新圣达公司付款的起点,因合肥华健公司提供的整体验收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本院酌定该日为安徽新圣达公司的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利息亦从该日起算。对原告主张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安徽新圣达公司反诉主张合肥华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5000元的诉请。该诉请的金额为江苏法特公司以罚款函形式未能向安徽新圣达公司支付的货款。就安徽新圣达公司与江苏法特公司之间的纠纷,在安徽新圣达公司未能依法主张自己权利的情况下仅凭江苏法特公司的出具的《罚款函》,并不能确认该损失的最终数额,同时案涉奶报箱已经通过验收,根据合肥华健公司与安徽新圣达公司之间的约定,该损失也不应由合肥华健公司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8日,江苏法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法特公司)作为甲方、购货单位与作为乙方、供货单位的安徽新圣达公司签订《信奶箱产品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制作并安装奶报箱,双方对奶报箱的规格、材质、数量、单价做出约定,其中面板材质为国标1.0mm不锈钢拉丝玫瑰金、周边板厂标1.0mm玫瑰金板、其他0.8mm201材质,数量1044只,单价85元,合同总价为92000元,合同生效时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50%(定金)46000元,余款在货物安装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出约定。 2014年11月26日,安徽新圣达公司(甲方)与合肥华健公司(乙方)签订《奶报箱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制作奶报箱,双方对奶报箱的材质、数量、单价做出约定,其中门为304#玫瑰金丝板(0.88mm)、边框玫瑰金丝板201#(0.68mm)、内层及背板201#不锈钢2B(0.4mm)板,数量1044只,单价71元,合同总价为74100元(不含安装、税收),乙方按照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制作生产,在接到甲方发出生产通知后,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生产,乙方所制作的货物应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及满足涉及要求,因甲方迟付,每日处应付而未付金额5‰的罚金并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因迟交造成安装调试及工期延误影响验收,亦每日处合同总额5‰的罚金或者赔偿造成的损失金额,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出约定。 2014年12月9日,安徽新圣达公司(甲方)与合肥华健公司(乙方)签订《信报箱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安徽新圣达公司与合肥华健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所签订的信报箱采购合同内容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甲方在乙方采购东方明珠奶报箱,因奶报箱门板未按合同约定材料加工,故甲方在提货该批奶报箱时余款贰万元货款暂时未付,如甲方安装结束验收时因奶报箱门板没有达到合同要求而影响验收,乙方愿意免费更换至合同约定材质。并按签订合同约定赔偿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贰万元货款。2、如甲方在验收过程中不是因奶报箱门板材质问题而影响验收,乙方在所余货款贰万元中按2元/户奶报箱材料差价(2088元)扣除此费用。3、甲方因为工期紧急,自调员工到乙方现场赶工,现按2100元费用计算,在余款贰万元中扣除。4、甲方合同约定的奶报箱在验收过程中,如因门板外的材料不达标、信报箱规格达不到邮政标准及其他原因而造成该批货物不能验收,乙方不负责任。5、奶报箱验收时间约定为:从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5日,逾期视为合格,甲方于3各日历日内一次性扣除2、3条相关费用后,所余货款壹万伍仟捌佰壹拾贰元整(¥15812.00)。 其后,安徽新圣达公司将上述信报箱安装至马鞍山东方明珠小区。2014年12月20日,江苏法特公司向安徽新圣达公司发出《关于马鞍山东方明珠小区报箱工程维修整改处罚函》一份,主要载明:你公司安装的第一批报箱就不合格,2014年12月17日对所有报箱验收,仍然处在诸多为题,报箱整体不合格,无法通过验收,具体问题如下:1、开口大小不平齐;2、所有钥匙孔不正;3、钥匙刮头(箱体部分)超出开口,需要打磨平齐;……;6、合同中面板材质为不锈钢304#拉丝,厚度要求为国标1.0mm,内板材质要求是201#厚度为国标0.8mm,均未达到我方要求等。其后,你公司虽两次派人到现场维修,但上述问题仍然存在,无法通过业主验收,望你公司尽快对报箱进行彻底整改维修更换,以上造成的各种损失需要你公司赔偿。2015年10月10日,江苏法特公司向安徽新圣达公司发出《罚款函》一份,载明:载明你公司承包的报箱工程,因交付的报箱质量不合格,通不过验收,且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我公司现依据双方的约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你公司剩余45000元货款,全部冲抵违约金,我公司将不在向你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案件审理中,合肥华健公司调取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马住建交付证(2015)第003号《新建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证明书确认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六村4栋、5栋、11栋、26栋、27栋、28栋、41栋、42栋、51栋、52栋(共10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马鞍山市邮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马鞍山市住宅信报箱建设工作通知》,该通知明确自2013年12月30日起我局联合住建委将信报箱验收工作列入新建住宅交付查验内容,新建住宅小区需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关于信报箱的验收合格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还有《信奶箱产品采购安装合同》、《奶报箱合同》、《信报箱合同补充协议》、《关于马鞍山东方明珠小区报箱工程维修整改处罚函》、《罚款函》、《新建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等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华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8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81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华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华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反诉案件收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新圣达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翔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