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江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05民催38号 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天府新区**视高区产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2069688),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19日,出票金额为肆佰捌拾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账务中心,收款人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