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江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72民催464号 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视高区域产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路**。 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00005123626765(付款行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菊城支行,出票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园丰刀具厂(普通合伙),票面金额489130.43元,收款人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