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71民催27号
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视高区域产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4962890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利光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419976.52,出票日期2016年6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2月22日)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