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5民催81号
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天府新区**视高区域产业大道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1月1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签发日期2016年6月28日、票面金额493172.87元、出票人北京时代华语图书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纸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供电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况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汾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