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32某某与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23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城市龙腾街道望城村黄仓组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