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303民催14号
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2064326X(1-1)。
法定代表人:朱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己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30200053/25517067,票面金额300000元支付人为中信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瑞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