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923民初2186号 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得胜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7755597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新平街西段15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07399077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6单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165515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建筑公司)诉被告四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置业公司向原告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7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退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置业公司对前述诉讼请求所列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19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被告**置业公司及担保方被告***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由原告承包**·时代广场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安装及环境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后原告委托***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1月31日向被告指定银行转款20万元、50万元,计7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018年1月3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说明,表示同意原告分期先缴纳70万元,另30万元保证金待进场时再缴纳,并确认进场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截止目前,被告未通知原告正式进场施工,也未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诉讼中,原告远博建筑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1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被告**置业公司辩称:1、***置业公司与**置业公司于2017年签订框架协议,约定**置业公司的股权归于***置业公司名下,由***置业公司投资3000万元建设,在此期间,**置业公司发现有欺骗行为就找***置业公司退回了股权,并且约定其经营期间对外的债权债务由***置业公司承担;2、**置业公司的股东没有收到远博建筑公司的任何款项,远博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应由**置业公司退还。 被告***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置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远博建筑公司(承包人、乙方)、***置业公司(担保方、丙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发包人将平昌县金宝大道**·时代广场约17万平方米的土建、安装、环境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3月15日;丙方对甲、乙双方约定条款作连带担保。同日,**置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远博建筑公司(承包人、乙方)、***置业公司(担保方、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丙方对本协议约定条款作连带担保;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本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同时由甲方开出时间不超过2018年3月15日前的进场开工通知书;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整个工程全部完工并完清财务经济手续后自动失效。 补充协议签订后,2018年1月22日、1月31日,***代远博建筑公司通过银行向***置业公司转款20万元、50万元。***置业公司收到***的转款后***建筑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由***转入我公司)”20万元、50万元收据各1份。远博建筑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置业公司、***置业公司至今均未通知远博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2022年11月30日,远博建筑公司与被告**置业公司协议解除2018年1月1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远博建筑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客户姓名***),收条2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终2762号民事判决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名称**置业公司);有庭审记录在卷予以证明。原告远博建筑公司提供的承诺说明,因属复印件且原告远博建筑公司不能说明来源,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置业公司提供的框架协议,协议书、付款委托书、对公账户交易、收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借条、交易详情2份、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3份,因与本案诉争的权利义务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评判。 本院认为:原告远博建筑公司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至原告远博建筑公司起诉时尚在履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既使被告**置业公司提供的框架协议、协议书与本案有关联性,也只能证明被告**置业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但被告**置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身份、经营项目和**·时代广场的开发主体没有变更,企业法人股东变更不影响企业法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对外应承担的责任,且原告远博建筑公司与被告**置业公司就被告**置业公司开发的**·时代广场建设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因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远博建筑公司负有向被告**置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原告远博建筑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终2762号民事判决书虽能证明原告远博建筑公司支付了7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原告远博建筑公司把应向被告**置业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给被告***置业公司,原告远博建筑公司又无证据证明是受被告**置业公司的指示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被告***置业公司,被告***置业公司收到原告远博建筑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后又未转付给被告**置业公司,故原告远博建筑公司要求没有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被告**置业公司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置业公司不承担向原告远博建筑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和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故原告远博建筑公司要求被告***置业公司对被告**置业公司返还的履约保证金和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既无事实根据,也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080元,由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