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婷,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得胜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易少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新22民终67号民事调解书上所载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开票规定变化无法开具且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达成新的协议,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另行起诉,申请执行人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张小龙
审 判 员 龙世伦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