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2931号
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得胜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7755597XT。
法定代表人:易少斌,经理。
被告:四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廖家咀社区新平街西段15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073990770B。
法定代表人:兰荣。
被告:重庆福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湖路1号6单元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1655159D。
法定代表人:罗树斌。
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福希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5日,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24元,依法减半收取5962元,由原告湖北远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