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4民初4624号
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EK6T6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20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众邦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89649550Y,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34942179M,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黄泥湾4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佳婷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J0UH3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西新桥公寓4-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众邦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佳婷昌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