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34942179M,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黄泥湾4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与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