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2226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汤汇涌。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志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