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446号
原告:临沂冠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环球香樟园5号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宗,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被告:青岛融创建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积,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黄泥湾4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汤汇涌,总经理。
被告:青岛志昌建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5号甲。
法定代表人:苏淑华,总经理。
原告临沂冠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伦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青岛融创建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公司)、青岛志昌建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昌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
冠伦公司诉称,2021年12月29日,冠伦公司经背书取得票XXX、XXX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融创公司,该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分别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4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3日,中建二局公司为该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其余各被告为被背书人,冠伦公司为最终持票人。该汇票到期后,冠伦公司向出票人提示付款遭到拒付,被拒绝承兑该张汇票,拒付理由是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冠伦公司经合法背书转让取得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该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享有该票据的票据权利。该票据到期后,冠伦公司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但遭到拒绝,致使票据权利无法实现,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现冠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支付2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建二局公司虽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并非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被告融创公司及志昌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其中融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斐洁
书 记 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