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12行初314号
原告安徽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4#综合楼083幢0304-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52377895(1-1)。
法定代表人孙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秀秀,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553261059Q。
法定代表人桂超,该局局长。
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003159850N。
法定代表人孙正东,该市市长。
第三人王继平,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经审查,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即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本案应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本案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周海龙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耿牛牛
书记员王硕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