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1087号
原告:安徽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52377895(1-1)。
法定代表人:孙会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秀,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前锋社区朝阳中路乾丰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803045566。
负责人:周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丽,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div>
原告安徽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安徽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茹文君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周多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