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代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 军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