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代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 军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