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安驰大道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06246920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蒙城县青山绿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明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蒙城县青山绿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亳州仲裁委员会(2018)亳仲裁字第2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