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78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能,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3291338N。

法定代表人:陈士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捍东,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生,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