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78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能,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3291338N。
法定代表人:陈士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捍东,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生,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