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宇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宇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北金色池塘3E-3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89995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和合小区农贸市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307850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宇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年二○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