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2民初7748号
原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瀛洲中路118号黄山大厦4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