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2民初583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瀛洲中路118号黄山大厦4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