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跃,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118号黄山大厦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2623227M。
法定代表人:朱士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龙,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蔡家园北区田园商务大厦18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894886。
法定代表人:邓曙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懿倬,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吕庆龙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张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