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4655号
原告:***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880859699,住所地河南省***卫真办事处栾台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吴涛,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2623227M。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颍州中路118号黄山大厦419室。
法定代表人:朱士林,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王文贵,男,汉族,1941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王文龙,男,汉族,1992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王赛龙,男,汉族,199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王静,女,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告***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龙、王文贵、王赛龙、王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杨杨
法院助理张国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丁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