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2463号
原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118号黄山大厦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2623227M。
法定代表人:朱士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龙,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庆,该公司职工。
原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受理。
原告康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十冶公司支付康源公司质量保证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止;2、二十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作为发包方泗县泗涂现代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涂公司)把泗涂现代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二期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给二十冶公司,2018年8月1日,二十冶公司把该工程厂房钢结构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给康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康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经竣工,2019年8月25日,经过双方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款为5528700元,按照合同约定二十冶公司扣留总工程款3%(17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2年时付清。现质保期已过,二十冶公司拒不支付质量保证金余款,经康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康源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8年8月1日,二十冶公司与康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对合同如产生争议应该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其内容为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在十七冶公司书面申请本院裁定驳回康源公司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退还给原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