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42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
原告**诉被告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