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10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执行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昕源花园9-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63448351W。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31日,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张晓川,男,1988年9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
***申请执行张晓川、***、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豫1224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案应执行的内容为33338.28元,案件受理费455元及执行费400元。因被执行人张晓川、***、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1、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晓川、***、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2021年6月,分别五次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向张晓川、***、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1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21)豫1224执10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张晓川、***、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3、2021年6月20日,被执行人***还款23957.28元,***、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4、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晓川名下未登记车辆信息;
5、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张晓川名下有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1)栾川县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但剩余执行标的6000余元,房产不做处置。
6、2021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1)豫1224执10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张晓川银行账户4408.23元。
7、2021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张晓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晓川、***、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