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10096号
原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明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63413869D。
法定代表人:高慧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红艳,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黄洲村黄二片自然村10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63448351W。
法定代表人:徐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钧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