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947号之二
原告:安徽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建筑总部大厦4层4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Q6GE50(1-3)。
法定代表人:夏大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清潭村委会尚二自然村5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5××××××××。
原告安徽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安徽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