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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太平洋安防产品浙东商贸城店与安徽华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3民初2011号
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太平洋安防产品浙东商贸城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浙东商贸城淮南路55号。
经营者:***,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高速财富广场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家果,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太平洋安防产品浙东商贸城店与被告安徽华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太平洋安防产品浙东商贸城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