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徽执字第00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银杏大道717号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36269258。
法定代表人:魏代红。
被执行人: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迎宾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7574318X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前名称为马鞍山市宏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徽民一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放弃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原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