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2民初1828号 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505-5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90274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员。 被告: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94775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