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豪远劳务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豪远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4445号之一 原告: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万利城建材市场45栋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豪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信息路48号2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豪远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81元,退还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