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豪远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豪远劳务有限公司、太和县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4066号
原告:安徽豪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西湖花园69-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70502724(1-1),联系电话138××××3927或158××××2019。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香,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住太和县胜利路体育中心院内西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487546553。联系电话139××××9638。(以下简称被1)
法定代表人:李素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彻,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葳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联系电话17321252776。(以下简称被2)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大汉,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仲文
人民陪审员  韩丽芳
人民陪审员  于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利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4066号
原告:安徽豪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西湖花园69-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70502724(1-1),联系电话138××××3927或158××××2019。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香,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住太和县胜利路体育中心院内西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487546553。联系电话139××××9638。(以下简称被1)
法定代表人:李素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彻,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葳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联系电话17321252776。(以下简称被2)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大汉,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仲文
人民陪审员  韩丽芳
人民陪审员  于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利